BOB.COM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校学术委员会规程》《BOB.COM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各二级院部可根据学术建设、专业发展情况成立学术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具体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设立专门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履行职责,保障我校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我校科学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
(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9人的单数;
(三)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四)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五)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得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外事中心,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办公室主任1名,原则上由科研外事中心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专业构成情况,分配各院部名额,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学院章程或履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制定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学术问题;
(二)指导专业建设工作,审议重点专业建设规划;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评定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及成果上报;
(五)审核学院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核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校级以上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人选及相关专家人选;
(七)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审议、评定有争议的学术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九)审议、推荐成立各级各类教科研机构及团队;
(十)审议设立各类学术和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一)审议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十二)审议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十三)审议校分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十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十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特邀委员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2次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或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有关学校、二级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议题、出席委员名单、记录人、评议意见、审议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学术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二级学院开展学术事务的咨询、指导机构,由不低于5人(单数)的高级职称教师或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设立的评议、指导专项业务的机构,由不低于5人(单数)的高级职称教师或专家组成。组建部门如下:
(一)由教务处统筹组建教学工作与专业建设委员会;
(二)由人事处统筹组建人才工作与教师发展委员会;
(三)由科研外事中心统筹组建科研工作与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组成、聘任、任期、职责权利与义务遵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原则上应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BOB.COM学术委员会章程》(许电院(2014)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2024年10月